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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 原告诉求请求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1-05-24 浏览次数:

  “扫码”已成为用户在网络生活中的一种习惯。2012年11月,佛山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微卡时代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佛山)有限公司(银河联动公司)获得“多场二维码收集与分析系统与方法”发明专利,并与卓望信息技术(佛山)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终识别等全过程。
  腾讯方面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微信付款需要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同等的侵权。
 
  腾讯主张,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涉案微信扫码副服务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其保护范围。
 
  凡客公司主张,其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
 
  审判后,佛山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虽然微信扫描付款在收购、识别等步骤和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中,技术和专利的解码阶段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权人不能在不同技术特征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使用等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
 
  *终,法院判定微卡公司、卓望公司主张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请发明专利需要两年半以上的时间,专利权取得后每年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发明专利不能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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